基因、妊娠与抚养意愿的交织中,代孕子女的亲情归属成为现代家庭法面临的最新挑战。
基因、妊娠与抚养意愿的交织中,代孕子女的亲情归属成为现代家庭法面临的最新挑战。
甲与乙婚后多年未能生育,渴望拥有孩子的他们最终选择了一条灰色路径——通过购买他人卵子,由甲提供精子,委托丙代孕生育一对双胞胎。孩子出生后,甲与乙将双胞胎接回家中,开始了四口之家的生活。
温馨的家庭画面在2023年戛然而止。甲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乙独自照顾两个孩子。甲的父母认为乙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要求取得孙辈的抚养权。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乙含泪陈述:“从孩子出生第一天起,我就把他们当作亲生骨肉。三年多来,我每天照顾他们的起居,接送他们上幼儿园,陪他们看病玩耍。他们叫我妈妈,我也把他们当作生命中最珍贵的礼物。”而甲的父母则坚持认为,作为孩子的祖父母且具有血缘关系,他们才是孩子合法的监护人。
代孕子女抚养权之争背后,是法律伦理与现实需求的激烈碰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这类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穿透法律迷雾的指路明灯。
展开剩余82%代孕子女抚养权之争背后,是法律伦理与现实需求的激烈碰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这类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穿透法律迷雾的指路明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孕行为本身违反我国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但代孕子女作为独立个体,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乙与两名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抚养权归属。
裁判结果
确认亲子关系: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丙为法律上的生母;根据血缘关系认定甲为法律上的生父;由于甲与丙无婚姻关系,代孕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成立拟制血亲关系:乙与孩子之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权归属:双胞胎抚养权归乙所有裁判理由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不认可事实收养关系:我国收养制度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且通过事实收养认定将变相承认代孕行为合法性,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乙在甲在世期间及去世后,始终将两名孩子视为己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关于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要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监护能力、孩子生活环境需求、情感依赖及家庭结构完整性等角度综合考量,由乙继续抚养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特别强调:“**代孕行为不应获得法律认可,但已出生的代孕子女作为独立个体,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在确定监护权归属时,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量。”
法律透视: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四维解析
一、我国代孕行为的法律禁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我国自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进一步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代孕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俞强律师指出:“代孕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纸空文。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无法依据协议主张权利,这使得代孕各方都处于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
俞强律师指出:“代孕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纸空文。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无法依据协议主张权利,这使得代孕各方都处于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
二、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三维困境
“分娩者为母”原则:传统民法坚持“分娩者为母”,代孕者被视为法律上的母亲 血缘父亲认定:提供精子并认领孩子的男性可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父亲 非婚生子女身份:因代孕者与委托父亲通常无婚姻关系,代孕子女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婚姻律师在实践中发现,完全代孕模式(委托方提供精卵)与部分代孕模式(代孕者提供卵子)对亲子关系认定产生不同影响。在完全代孕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可委托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
三、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量因素
离婚律师处理代孕子女抚养权纠纷时,需综合评估多重因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国际公认准则,我国司法实践将其作为裁判核心 年龄因素: 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综合评估各方抚养条件八周岁以上,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抚养条件评估:包括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陪伴时间等 情感依赖与家庭延续性:维护已形成的稳定抚养关系和生活环境 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上,综合评估各方抚养条件 八周岁以上,尊重子女真实意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代孕子女抚养权案件中,法院越来越关注心理亲子关系的建立,即谁实际承担了父母的角色,而不仅仅是生物学联系。”
四、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要件
本案突破性认定在于确认乙与孩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认定需同时满足:
主观意愿要件:非生父母一方具有将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视为自己子女的主观意愿 客观行为要件:非生父母一方对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俞强律师分析:“这一法律机制为无血缘关系的养育者获得法律认可提供了可能,但其适用必须严格满足双重要件,缺一不可。”
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照亮代孕子女权益的唯一灯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强调,无论生育方式如何,儿童不应承担成人选择的后果。
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照亮代孕子女权益的唯一灯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强调,无论生育方式如何,儿童不应承担成人选择的后果。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传统亲子关系认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分娩说”、“血缘说”、“契约说”和“子女利益最佳说”四种学说各有拥趸,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逐渐成为主导裁判的核心准则。
婚姻律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代孕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已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路径:首先否定代孕行为的合法性;接着根据“分娩者为母”和血缘关系确定生父母;再评估无血缘关系的一方是否形成拟制血亲;最后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离婚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收集以下关键证据:抚养事实的证据(如日常生活记录、教育医疗参与凭证)、情感纽带证明(如照片、视频、心理评估报告)、抚养能力证明(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家庭支持系统)以及子女本人意愿(八岁以上子女的书面或当庭陈述)。
风险提示:代孕子女抚养权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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